一、宅基地糾紛的受理問題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第68條規定,當事人就下列事項達成的協議,不具有法律效力:(一)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;(二)損害社會公共利益;(三)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權利。因此,對于20年前的宅基地糾紛,如果不存在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,法院通常會受理。
但是,對于宅基地糾紛的受理,法院也有一些限制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》第11條規定,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;當事人雙方都是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,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。對于宅基地糾紛這種涉及到人身關系的案件中,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的案件管轄權為農村基層人民法院。因此,如果宅基地糾紛發生在農村地區,應該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受理。
二、宅基地糾紛的訴訟時效問題
雖然20年前的宅基地糾紛法院會受理,但是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第101條規定,當事人的法律規定不明確,或者沒有約定,或者約定不明確的,當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。因此,對于宅基地糾紛的時效,也存在一定的限制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》第17條規定,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案件、是否判決案件以及判決的數額等事項提出異議,當事人的異議不成立的,裁定駁回起訴;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,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。因此,如果當事人對法院是否受理案件、是否判決案件以及判決的數額等事項提出異議,當事人的異議不成立的,法院會裁定駁回起訴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302條規定,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案件、是否判決案件以及判決的數額等事項提出異議,當事人的異議不成立的,裁定駁回起訴;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,可以依照民訴法的規定申請復議。因此,如果當事人對法院是否受理案件、是否判決案件以及判決的數額等事項提出異議,當事人的異議不成立的,法院會裁定駁回起訴,并依照民訴法的規定申請復議。